郭永军所犯罪行包括: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郭永军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领,组织并领导了该团伙,参与了其活动。
敲诈勒索罪:
该团伙通过插手民间纠纷,采用敲诈勒索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寻衅滋事罪:
郭永军及其团伙成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寻衅滋事行为。
诈骗罪:
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聚众赌博罪:
组织并参与赌博活动。
窝藏、包庇罪:
在团伙成员被抓获后,郭永军提供藏匿场所,并包庇其他成员。
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
故意伤害罪: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成员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重婚罪:
郭永军有配偶而重婚。
最终,郭永军因上述九项罪名被判处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