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征收是指 国家对私人财产权采取过度的限制性法令措施而造成的征收,属于公益征收的一种类型。它主要是一个美国判例法上的概念,用于描述政府在对经济社会诸领域进行管制时,由于过分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而造成对公民财产事实上的征收。
管制性征收与传统的物理性征收不同,后者是通过行政权取得公民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而管制性征收则通过“管制”限制物权,而非通过“征收”取得物权。它旨在通过特别义务和附加条件来管制私人财产权的使用,从而在实际上剥夺了财产的部分价值。
在美国,管制性征收的构成标准包括财产权剥夺论、多因素平衡论、实质侵占论、妨害控制论、全部经济价值剥夺论、目的/手段正当论和政府角色定位论等七种典型标准。这些标准用于判断国家的限制性法令措施是否构成管制性征收,关键在于这些措施是否超出了警察权的合理范围,是否对私人财产权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或剥夺。
管制性征收的司法救济可以在管制行为导致财产价值减损时提供,被管制人有权要求公正补偿。这一概念在国际投资协定及有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也产生了影响,对现行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征收及其补偿标准的规定提出了挑战。
综上所述,管制性征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涉及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它要求政府在采取管制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民财产权得到合理补偿,并在必要时提供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