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法院的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可能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送执行。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移送执行书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移送执行书需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并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决定与通知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