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使用收据进行报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并且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使用收据进行报销或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据上必须注明收款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以便于核对和验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