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建的管理部门如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情形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国土局不具备强拆权,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房屋违建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城市规划区内违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违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施工许可手续不全的违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咨询,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违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