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假期: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地方法规规定,如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按照病假待遇进行,工资按病假发放。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时间为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孕期其他假期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这些假期旨在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和休息,确保母婴安全。建议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