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因此,有些申请执行人就郁闷了:难怪那么多人愿意当“老赖”,原来两年时间就能自动”洗白”。而有些被执行人就以为被纳失也无所谓了,反正两年以后就会自动解除。那么,真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何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一项执行措施,由于其经过了司法程序的审查和发布,所以这份名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诚信指标。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解读
有人认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只是两年,两年过后,法院就会自动解除失信措施。其实不然,关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短期限为两年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短期限为两年。当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其相关失信信息将会在法院系统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保留两年。
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纳失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到五年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纳失期限也可以延长至三到五年
众所周知,所谓“多项”,至少应该是三项以上,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三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一般情况下,最长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可以达到五年。
4、有履行能力未履行的特殊情况
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其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并不受两年的限制。如果是因为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成为失信人,那必须要将义务履行完,才能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出来,一日不履行完义务,就将一直留在失信人名单里。在这种情况下,失信名单的持续时间将根据法院的具体措施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来确定。
5、被纳失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每个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都不一样,法律上也没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可能存在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现有经济状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而不应以其名下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大小。
结语
俗话说,惩罚只是手段,执行才是目的。所以,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一味地逃避执行并非明智之举,应当积极主动和当事人、法院联系,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若暂时没办法一次性还清的,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达成执行和解,争取分期履行。如果想着两年就能解除失信名单就通过转移、隐藏财产规避执行,最终可能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