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报到频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 一般需要每周报到一次。具体报到次数和方式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且可能需要遵守额外的限制,例如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
此外,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由交付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2.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3. 在下达执行后,需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治,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二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书面思想报告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的报到周期和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