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孤儿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老年人高龄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义务兵优待金。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
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见义勇为奖励金。
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这些收入类别根据不同的政策文件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照最新的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