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在集资时就已经打算不归还这些资金,或者根本没有打算归还。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诈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集资用途、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承诺高额回报等。这些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真伪。
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
具体认定标准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