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 两年内开始开发项目,否则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发手续,确保按时动工,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