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以下是可以进行招标的内容: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交通(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邮电通讯(邮政、电信枢纽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还有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和金额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特定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过程进行,以保证项目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