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离婚需要以下手续: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昌黎县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
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与发证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办理离婚证,并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建议:
建议提前预约离婚登记时间,通过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向当地民政局进行离婚预约。
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多次往返。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考虑,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