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人员:
自动离职人员按照除名处理,不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判刑人员:
被判刑并离开单位去监狱服刑的人员,其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未转正人员:
未转正的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辞职人员:
辞职的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违法犯罪人员:
违法犯罪人员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作废。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人员:
这些人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作废。
没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
这类人员没有视同年限待遇,只有外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经历,以及社会上非下岗职工类型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没有视同年限待遇。
这些情况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或行为不符合国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建议这些人员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或社保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