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作弊行为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
与作弊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亲密短信、电子邮件或社交软件聊天记录。
证明作弊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道歉书、悔改书等。
物证
能够证明作弊行为的照片、录音材料、影视材料等电子证据。
作弊工具或其他辅助物品。
视听资料
考试监控录像、作弊现场的视频、音频文件等。
电子数据
计算机、网络等技术产生的数据信息。
证人证言
参与作弊的考生或同伙的证词。
监考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证词。
鉴定意见
由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如对作弊工具或材料的鉴定。
勘验记录
对作弊现场或其他相关场所的勘验记录。
检查记录
对涉案人员或物品进行的检查记录。
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作弊事实的依据。在法律程序中,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切性至关重要,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作弊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