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质押贷款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动产质押物
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动产包括交通工具、设备、有价证券等。
金钱质押物
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
权利质押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
其他特定质押物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个人储蓄存单,需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凭证式国债。
保险单,需为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单。
黄金,包括实物黄金和记账式黄金。
其他依照农业银行制度办法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这些物品可以单独或组合作为质押物,用于获取贷款。在选择质押物时,需考虑其流动性、价值稳定性及可转让性等因素,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