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立法是指 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这种立法方式通常用于特定情况下,由有权机关将立法权下放给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机构,以便更有效地处理特定问题或实施特定政策。
在我国,特别授权立法的情形包括: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如《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地方政府制定规章:
如《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
如《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特定法律或决议的委托:
例如,1985年以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属于特别授权立法。
通过特别授权立法,可以在不改变原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灵活应对特定情况,提高行政效率和立法的针对性。然而,特别授权立法也需严格遵循授权范围和程序,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