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适用的程序主要 根据原审程序或发回重审的原因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程序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如果一审是简易程序,重审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审程序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这意味着重审时,审判人员不能是原审判的人员,需要重新组织合议庭。
第二审程序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表明,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一次发回重审并作出了判决,再次上诉时,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原判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也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此外,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前审查
在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进行庭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般事项和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重新编号和送达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并且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这是为了区分再审案件和新的第一审案件。
综上所述,重审适用的程序主要根据原审程序或发回重审的原因来确定,可能涉及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在重审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重新编号、送达文件以及庭前审查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