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者根据其参加革命的时间、级别以及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待遇。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待遇标准:
离休待遇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厅局级待遇,每年加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保姆费每月8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1942年至1945年参加革命的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
1937年至1945年参加革命的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待遇,保姆费每月600元。
16级的离休人员应该享受县处级待遇,工资加各项补助一个月约6000元左右,部队离休的待遇大约8千到9千,一般应是副处级工资待遇,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1985年工改达到行政16级的,可以享受正处级工资待遇。
残疾军人待遇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烈士家属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家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烈士家属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失散人员待遇
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其他优待政策
老红军一般享受正师级待遇,其子女也可以享福。
对老干部遗孀及革命失散人员,有很多优待政策。
这些待遇标准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政策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