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考重点——实行过限行为

时间:2024-07-27 12:47:12

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正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正犯制造了过限结果。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举例说明:甲雇佣乙去教训丙,并告诫乙不要闹出人命。乙在教训丙的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将丙杀死了。

本案中,从违法阶层来看,甲的教唆行为是伤害,伤害行为蕴含着导致死亡的结果,因此,乙的行为可以归属于甲;从责任阶层来说,甲对丙的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属于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由上述案例可知,正犯制造了过限结果,教唆者或帮助者是否对过限行为负责,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违法阶层,过限结果是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所促进的正犯行为的危险流的正常实现(即乙杀死丙的结果是甲的教唆行为促进了乙伤害丙的正常实现);二是在责任阶层,教唆者或帮助者对过限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甲对丙的死亡存在过失)。

总之,共同犯罪中,同伙多干一件事,其他同伙是否负责,要从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两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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