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
(一)批复的适用范围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二)批复的特点
针对性 |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内容而发出的,请示什么,就批复什么。因此批复具有针对性。 |
指导性 | 批复属于下行文文种,反映的是上级机关的指示性意见,因为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有指导规范的作用,是下级机关工作的依据,下级机关必须遵照上级的意见执行。 |
被动性 | 批复是依赖请示而存在的,是先有请示后有批复,因而属于被动性的文种。 |
(三)批复的写法
批复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组成,下面主要介绍标题、主送机关和正文。
1.标题
一般都是规范的“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名称(如名称较长,可省略)、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也可以在批复的标题中加入表态词
2.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即发送请示的发文机关名称。
3.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都很简短,一般由批复对象、批复内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
(1)批复对象是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也是向受文单位告知情况。批复对象作为正文的开头语,需要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其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请示》(发文字号)收悉”。
(2)批复内容,是指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时应同有关部门商量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答复,但不能相互推诿或推卸责任。批复内容一般也应一文一事,应紧扣请示事项给予明确答复。
(3)批复结语。批复有时在正文文末写上“此批”、“此复”或“特此批复”等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