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是否一定构成无证采矿?

时间:2024-08-04 10:01:27

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相关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采矿权延续后有效期应当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即发生回溯)。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正常情况下,只要矿业权人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新旧采矿许可证之间是无缝衔接,不存在空档期也自然就不会发生矿业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违法开采。

但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矿业权人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及时取得新采矿许可证,导致了新旧采矿许可证之间空档期的出现。在这期间出现的采矿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无证采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十分复杂,一律简单粗暴的认定为"无证开采"恐有不妥。

对于该问题,我们还是应当根据空档期开采的具体形成原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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